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5民初254号
原告:云南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东盟商贸港二期A02幢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芬,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峰,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华安油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杨友德,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安油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云南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4元(原告云南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32元,由原告云南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532元,依法退还原告云南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晓燕
人民陪审员 许发生
人民陪审员 高文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