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2850号

原告: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宏路26号2栋11楼4号。

法定代表人:林枝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祥,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2-2幢14楼4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女,该公司员工。

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诉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恒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华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祥,立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伟、徐霞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7月20日,华邦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邦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92元,由原告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