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2850号
原告: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宏路26号2栋11楼4号。
法定代表人:林枝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祥,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2-2幢14楼4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女,该公司员工。
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诉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恒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华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祥,立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伟、徐霞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7月20日,华邦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邦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92元,由原告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