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邦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3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宏路********
法定代表人:林枝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民初7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韬
审判员  李玲
审判员  何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