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1009号
申请人:四川华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7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军。
被申请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宽巷子8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汇。
原告四川华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华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第二支行,开户名: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开户账号:51×××18的银行存款21万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第二支行,开户名: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开户账号:51×××18的银行存款21万元进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四川华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廖文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