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22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孝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陈洪军,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苏0312财保2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现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申请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红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丹璐
书 记 员 朱若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