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2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7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成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道红卫街老粮油小区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通成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款863462.34元,应缴纳本案执行费11035.00元,前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现查明,***通成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通成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经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处置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人民法院(2022)云0622执11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