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05民初6249号
原告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建设公司)诉被告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鼎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梦雅、张秋星,城建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励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华鼎建设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沥青路面已竣工验收并结算,最终结算价为3895562.68元,城建投资公司目前已支付工程款3700784.55元(3895562.68元×95%),剩余尾款194778.13元(3895562.68-3700784.55)至今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尾款应于国家审计机关完成工程竣工审计后结清,但案涉合同并未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而是以完成审计作为尾款付款条件,故前述结算金额合法有效,城建投资公司关于尾款金额尚未确定的抗辩与事实不符。
关于尾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关于“国家审计机关完成工程竣工审计后结清尾款”系双方达成的合意,对该意思自治应予尊重,但上述约定对负有推动完成义务的合同主体、审计主体、审计时间或不能及时完成审计的后果等均未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本案中,城建投资公司系案涉合同的发包方,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无论按照公平原则还是市场交易习惯,推动完成政府审计的责任方均应系城建投资公司而非华鼎建设公司,现案涉工程已于2011年11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于2013年7月交付使用,但至今仍未完成政府审计,且基于前述认定,双方已完成了结算且尾款数额明确,在此情况下,城建投资公司以尚未完成政府审计为由拒不支付尾款,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城建投资公司关于由于案涉工程有两家施工方未提供对应的竣工结算资料,导致整体工程项目材料不齐全,成都市审计局无法进行审计,城建投资公司已对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施工方予以了催告的抗辩。一方面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另一方面,即便所述属实,此亦系城建投资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构成支付尾款的抗辩。综上,华鼎建设公司关于城建投资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194778.13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基于前述认定,虽然双方对尾款支付时间未作明确约定,但在案涉合同中,负有及时推动完成政府审计义务的责任人应为城建投资公司,华鼎建设公司有权要求城建投资公司及时推动完成政府审计并支付尾款,现城建投资公司未能在合理的期间内完成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本案中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及交付至今的持续时间、完成政府审计的合理期间及尾款未及时支付对华鼎建设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本院酌定城建投资公司自华鼎建设公司就本案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20年4月14日起,以尚欠的尾款194778.1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华鼎建设公司赔偿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直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综上,本院对华鼎建设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华鼎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城建投资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四川金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坤公司)、华鼎建设公司、四川京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达公司)及都江堰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共同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为货运大道(成飞大道-武青北路)道路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城建投资公司为实施货运大道(成飞大道-武青北路)道路工程,已接受金坤公司对该项目施工第一标段施工的投标,签约合同价为24104051.98元,其中沥青路面工程合计3922535.94元,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同时约定当月进度,次月按已实施并核实工程量的100%支付。工程款支付至80%时,进入工程量清单结算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并办清结算后支付到工程竣工结算价的90%;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至95%;国家审计机关完成工程竣工审计后结清尾款。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及《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载明,案涉项目工程沥青砼路面施工单位为华鼎建设公司,建筑面积23327.6平方米,造价4595103.11元,2010年10月20日开工,2011年4月10日竣工,2011年10月24日验收合格。
2011年11月17日,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并由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作《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13年7月22日,案涉工程移交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
2014年11月18日,城建投资公司与金坤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订《建设工程结算核定书》,该结算载明工程结算价为20892089.66元,其中沥青路面工程结算价为3908081.53元,审计费合计12518.85元,扣除审计费后工程结算价为3895562.68元。
华鼎建设公司陈述,结算金额3895562.68元,已经收到工程价款3700784.55元,未付工程款194778.13元,案涉工程2013年交付使用至今,城建投资公司仍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为由,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不支付工程价款,严重违背公平合理原则。
城建投资公司对结算金额及已付款金额均无异议,认为未支付工程款还没有最终审计确定,实际尾款还未确定,城建投资公司并未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审计结果没有出的原因是因为案涉整个工程项目即货运大道(成飞大道-武青北路),有两家施工方并没有提供对应的竣工结算资料,市审计局要求整体工程项目材料齐全后,才接受资料进行审计,城建投资公司已对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施工方予以催告。
另,华鼎建设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就本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及《市政工程部分质量验收报告》《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建设工程结算核定书》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
庭审中,华鼎建设公司还提交了一份《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单》,拟证明华鼎建设公司已于2012年4月11日提交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城建投资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此系直接提交给接收单位即项目的联合体牵头方金坤公司,不是城建投资公司接收,也没有金坤公司公章确认。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94778.1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94778.1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4月14日起计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2098元,由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陆鹏
书记员 徐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