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民初5093号之二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朋
书记员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