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聚源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执恢24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王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敬,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成都聚源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四川金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威。
被执行人:王威,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聚源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王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聚源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王威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王威名下位于:1、成都市青羊区兴隆街6-17号7楼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3233681,建筑面积19.60平方米),2、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7栋-1层20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4136234、建筑面积34.47平方米),3、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7栋-1层21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4136235、建筑面积34.47平方米),4、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7栋-1层22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4136240、建筑面积34.47平方米),以及被执行人王威与案外人彭敏名下按份共有的位于:1、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巷6号6栋1单元15层20号住宅(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1815640、建筑面积54.02平方米),2、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巷6号6栋-1层441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2435858、建筑面积31.84平方米),3、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巷6号6栋-1层442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2435923、建筑面积31.84平方米);所得款项共计1537580.27元,扣除退还案外人费用和买受人税费后,剩余提存案款已分配支付给锦江法院(2020)川0104执6220号申请执行人曹亚菲143766.89元,高新法院(2018)川0191执5860号申请执行人周顺岳503742.6元,本案(2020)川0121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公司433462.59元。此外,经查询,除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情,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情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友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