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279号之二

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鹏东,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梅,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杨惠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熬珠杰,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