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0628号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曾令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川,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建昌坊历史风貌区鑫海国际19幢1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72127F。
法定代表人:唐小强,职务不详。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计1559元,由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荣苹
书 记 员  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