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0580号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曾令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川,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建昌坊历史风貌区鑫海国际19幢1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72127F。
法定代表人:唐小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9元(已减半),由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杨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相平平
书 记 员 李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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