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1881号
原告:陶元清,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汉源县人,村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关细,西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72127F)。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建昌坊历史风貌区鑫海国际19幢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西昌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陶元清与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陶元清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元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元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陶元清负担。
审判员 罗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郭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