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陶元德、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1880号
原告:陶元德,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7日,汉源县人,住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关细,西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小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西昌市人,系公司工作人员,住西昌市,特别授权)。
原告陶元德诉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二0二一年六月一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元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后收取5.00元,由原告陶元德负担。
审判员  卢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