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凯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340号
申请人:山东凯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办事处东环路北首路西通亚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梁明凯。
被申请人: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建昌坊历史风貌区鑫海国际19幢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强。
申请人山东凯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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