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凯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370号
申请人:山东凯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办事处东环路北首路西通亚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梁明凯。
被申请人: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建昌坊历史风貌区鑫海国际19幢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强。
申请人山东凯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3623号,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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