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6920号
原告:犍为县腾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凤凰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MA6AKE8DI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建昌坊历史风貌区鑫海国际19幢1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7212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犍为县腾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犍为县腾耀商贸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犍为县腾耀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犍为县腾耀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犍为县腾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