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434民初37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建昌坊历史风貌区鑫海国际19幢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