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434民初36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建昌坊历史风貌区鑫海国际19幢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