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绍杰诉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55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5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16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4年9月29日,汉族,四川仁寿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杰诉被告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6元人民币,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