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191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兴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兴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兴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兴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重庆兴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鞠 劼
人民陪审员 邹 亮
人民陪审员 邹大文
书 记 员 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