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民辖终890号
上诉人奥园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兴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8民初17077民事裁定,驳回奥园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奥园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奥园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重庆兴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茶园开发地块35KV大南线9#、10#杆迁改工程(土建部分)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兴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茶园开发地块35KV大南线9#、10#杆迁改工程(土建部分)施工合同》起诉,请求判令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及违约金;判令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判令奥园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故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重庆兴汉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诉讼管辖法院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奥园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小美
审判员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书记员 高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