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5民初303号
原告: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
原告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9元及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44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
审判员 陈 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