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5财保109号
申请人: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人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人民币67938.55元。申请人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担保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3510051048020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938.5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69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