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崔某、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28财保102号
申请人:崔某,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伍勋,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天乐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崔某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9年12月20日申请人崔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4,060.00元或对被申请人价值1,794,060.00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4,060.00元或对被申请人价值1,794,060.00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保全申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4,060.00元或对被申请人价值1,794,060.00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崔某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田应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香
书记员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