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628执保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伍勋,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丁友杰,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道义对被执行人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9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4,060.00元或对被执行人价值1,794,060.00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黔0628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4,060.00元或对被执行人价值1,794,060.00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一年,并于2019年12月20日送交执行。本院在执行(2019)黔0628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具体账号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具体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