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39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乐街1号1幢1**1楼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银城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007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与**公司之间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足以证明张**洲聘用***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 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赖 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