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华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32民初1949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钟鹏高,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四川华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
法定代表人:唐开,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钟鹏高、四川华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2018年7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