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513号
申请人: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程家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鑫**钢材商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1号。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沈阳市铁西区鑫**钢材商行与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2023)辽0106民初145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市铁西区鑫**钢材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申请人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本溪分行的账号为2032********的账户内资金78.6万元,现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以该资金不是其公司的责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被保全财产标的申请,并提供第三人都思宏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22********)0706××××1484账户内78.6万元存款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与置换财产等值,且有利于后续执行工作,故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都思宏名下中国工商银行0706××××1484账号内存款78.6万元;
二、解除对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本溪分行的2032××××0156账户内78.6万元资金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