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

***、**里与***、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2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程家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辽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东京陵乡新城村。 法定代表人:倪新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辽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房地产开发(辽阳)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份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房地产开发(辽阳)有限公司与辽宁通广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蓝湾国际四期二组团一、二期项目工程施工协议》所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双方尚未进行结算。**房地产开发(辽阳)有限公司是否应对尚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应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原审关于“***、****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房地产开发(辽阳)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工程款责任”的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都 伟 审 判 员  胡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