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民初4554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告: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程家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 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