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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与***、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申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彬,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辽宁省灯塔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程家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彬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22)辽10民终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彬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二审庭审中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向法庭提供了多名证人的书面虚假证实,再审申请人**彬通过电话与有关证人联系查证,证明了这一点系伪证。故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其通过电话与有关证人联系查证,称原证明的内容系伪证,但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所述的证人,并未出具相关证据证明原审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且再审申请人无其他的证据向法庭提供用于证明其主张,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并无变化。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 彤 审 判 员  高 明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