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鑫**钢材商行与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74号 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鑫**钢材商行,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1号。 被申请人: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址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东沟巷16栋。 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程家路47号。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鑫**钢材商行诉被告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本溪榕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1)辽0106民初1819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鑫**钢材商行于2022年7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货款748300.22元;2、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利息,以748300.22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在诉前保全时保全财产金额为2204160.26元,现申请人变更为请求冻结被告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86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86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