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川3430执3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海、林加文、刘安平、李盛康、**、周长洪六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3430民初11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538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56007.00元,其中,本金153800.00元,本案执行费2207.00元。本院已于2021年3月14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海、林加文、刘安平、李盛康、**、周长洪六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在的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至此,申请执行人***、刘海、林加文、刘安平、李盛康、**、周长洪六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3430民初11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