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2民初228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宣汉县。
被告: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1-2幢15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84749P。
法定代表人:邓船。
被告:四川九洲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2号久昌海棠新村二期D幢1单元8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66RJ6XT。
法定代表人:余慧。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九洲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前,原告***以已与被告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九洲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邹正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