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133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309825.81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325323.81元人民币,其中,本金1202110.27元,资金利息99906.0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809.50元,执行费15498.00元。本案应付执行款本息1302016.31元人民币,本院已于2021年6月4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09.50元本案执行费15498.00元均由被执行人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13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债务本金及利息,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