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02民初792号
原告:**,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卿运和,四川金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1-2幢15楼5号。
法定代表人:邓船。
被告:***,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余发扬,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泸定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发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办理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张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漆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