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2825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新塘乡峁子山村峁山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8********。
被执行人: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南三段1号1—2幢15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84749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282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9278.4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执行后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