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722执2339号
移送执行机关:宣汉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宣汉县城南社区张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220088221485。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宣汉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172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42986元。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通过其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等进行了调查了解,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川1722执233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