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华区呈洛建材经营部、四川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552号
申请人成华区呈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五路66号12栋1单元30层3011号。
经营者陈林。
被申请人四川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永宁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林。
本院受理申请人成华区呈洛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成华区呈洛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5,141.24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华区呈洛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5,141.24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成华区呈洛建材经营部提供担保的155,141.24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