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6158号之一
原告: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78号23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庆华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棠湾镇社区保利海棠2号楼4层4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蜀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永宁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356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庆华圳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蜀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四川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