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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与三亚庆华圳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6158号之一 原告: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78号23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庆华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棠湾镇社区保利海棠2号楼4层4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蜀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永宁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356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庆华圳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蜀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四川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