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鹏兴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245号
申请人:莱芜市鹏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誉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创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鸿力普惠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莱芜市鹏兴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函提供担保,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我院就此作出(2021)鲁0116民初5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4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6日。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