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盛大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611号
原告:成都盛大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附1-16号。
法定代表人:冯泽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烨,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罗友金。
原告成都盛大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成都盛大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盛大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