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113号
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西城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许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存华,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罗友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川0681诉前调3283号,后本案转为诉讼程序。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向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贤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