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万建玻璃有限公司、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0955号
原告:成都万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红光大道1078号。
法定代表人:周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贵,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罗友金,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万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万建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万建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