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润世界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8916号之一
原告:河南润世界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商宁路(阳城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3XFC3N4P。
法定代表人:张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辉,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光,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237639D。
法定代表人:罗友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董事长。
原告河南润世界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润世界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润世界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润世界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范贝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