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7684号
原告:***恒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皮营乡水牛行政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6X2YU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周口市川汇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237639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恒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