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42号 申请人: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西城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0943119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23763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000元的资产,并向本院提交了明确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就此次申请向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表示如果申请人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愿意在价值14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