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3民初33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巴南区蓝里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红旗村3组(***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6E746C。
经营者:***,女,199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绵竹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高新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7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MABPMLRK2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23763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巴南区蓝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绵竹市分公司、***、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3)川0683民初33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网络查控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绵竹市分公司、***、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000.00元的财产。巴南区蓝里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巴南区蓝里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全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