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68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荣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四川国际石材产业园第28幢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4YUR19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237639D。
法定代表人:***。
四川永荣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汉市人民法院(2024)川0681民初18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款4325844元及其他应付利息之义务,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上述义务,至今也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委托当地法院线下调查,除已查实并扣划执行银行存款805391元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到位款项796980元,按比例结算执行费8411元。申请人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表示可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广汉市人民法院(2024)川0681民初182号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